鄂木斯克地区经济部通报企业财产税的税收优惠

2018年3月15日,鄂木斯克地区立法议会通过了由鄂木斯克地区代理省长、鄂木斯克地区政府主席A.L.Burkov发起的《鄂木斯克地区法》《关于修改鄂木斯克地区 自2018年1月1日起,该法对2013年1月1日以后登记为固定资产的动产(以下简称动产)规定了三年的企业财产税"税收假期"。

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动产0%税率,可供本税期企业所得税和(或)个人所得税较上一期增加的组织,以及首次在鄂木斯克地区税务机关登记并缴纳本税期企业所得税的组织使用。

税收优惠的期限为3年,这确保了组织的稳定税收条件,使他们能够在考虑到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制定中期金融和经济活动计划。

该法没有设置在税收增加率的指标,这显着扩大了纳税人谁可以利用税收优惠的范围。 此外,纳税人有机会选择应提供增加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 因此,即使一个组织经历了利润下降,例如,在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时,个人所得税的增加也可能成为降低税率的原因。

如果组织不符合根据2018年结果增加所得税和/或个人所得税的条件,那么动产的公司财产税必须在2018年以1.1%的税率缴纳,这也低于一般基础上适用的税率(

在西伯利亚联邦区的地区中,仅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引入了动产的企业财产税优惠。 因此,在鄂木斯克地区建立3年动产零税率是在该地区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和防止其他地区法律实体重新注册方面最好的。

2. 为了促进各组织生产和使用现代节能设备的现代化,该法建议在鄂木斯克地区维持俄罗斯联邦税法第381条第21款对新委托的高能效设施(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设施清单)或高能效等级(如果确定这些设施的能效等级)规定的税收优惠--在指定财产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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