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木斯克地区的大型投资项目

投资者如何在鄂木斯克地区实施大规模投资项目?

认可机构: 鄂木斯克地区经济发展部

文件一览表

  1. 请求准备和材料转移到鄂木斯克地区州长下的投资活动理事会投资委员会;
  2. 项目护照;
  3. 项目的商业计划和财务模式;
  4. 确认自己的可用性和(或)吸引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的文件,其金额至少为项目护照中指出的项目总成本的20%,包括:

    -从投资者的经常账户中提取,不早于申请日期前一个月收到;

    -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确认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的文件;

    -贷款协议副本,信贷机构关于参与投资项目融资的保证书;

    -文件确认资金从贷款人的可用性,如果该项目是在从其他组织吸引资金的费用实施;

    -其他文件。
  1.  

    投资者向鄂木斯克地区经济发展部(以下简称经济发展部)提交必要的文件

  2. 从收到请求之日起7天

    文件包的审查,发送请求联邦税务局:分支OIV在项目实施领域;建设部,OIV/OMSU,授权处置PO和OMSU

  3. 从收到请求之日起7天

    向经济发展部发送有关项目符合标准的信息

  4. 从收到信息之日起10天

    为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准备材料

  5. 提交材料之日起20天

    就项目符合(不遵守)标准作出决定,批准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

  6. 自议定书批准之日起5天

    如果就该项目是否符合标准作出决定,则正在制定鄂木斯克地区州长的相关法令。

  7. 从鄂木斯克地区州长命令批准之日起5天

    拟备投资协议草案

框图 "审查确定投资项目符合地区立法要求的申请的程序,以便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租赁土地以供实施"

大型投资项目申请人典型错误清单

规管架构及文件形式:

  1. 申请表格 为鄂木斯克地区总督下的投资活动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准备和转移材料
  2. 投资项目护照的形式
  3. 2015年12月2日鄂木斯克地区总督法令202"关于实施鄂木斯克地区法律"关于社会文化和公共设施必须满足的标准,以租赁土地而不招标为目的的大型投资项目"(连同"根据鄂木斯克地区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社会文化和公共设施符合性的程序"关于社会文化和公共设施必须满足的标准,以租赁土地而不招标为目的的大型投资项目")。
  4. 2012年12月11日鄂木斯克地区法律第1497-OZ号"关于鄂木斯克地区在投资活动领域的国家政策"
  5. 2015年7月16日鄂木斯克地区第1772-OZ号法律"关于社会文化和公共设施满足的标准,以租赁土地而不招标为目的的大型投资项目"
  6. 2019年4月17日鄂木斯克地区经济部第19号命令"关于国家支持鄂木斯克地区投资活动的若干问题和2016年5月4日鄂木斯克地区经济部第36号命令失效"
  7. 鄂木斯克地区政府2024年5月17日第271-p号决议"关于批准缔结、监测、修改和终止投资协议的程序,关于修改鄂木斯克地区政府的某些决议和使鄂木斯克地区政府的某些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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